長沙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來源: 日期:[2018-05-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公共數據共享,增強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大數據發展與應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湘政發〔2017〕3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之間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行為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各單位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生成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各單位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職需要依托有關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政務云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是管理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單位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實現與國家和省平臺信息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為我市跨系統、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的政務信息共享和系統互聯互通提供平臺支撐。
基礎數據庫是指儲存基礎政務信息資源的數據庫,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和穩定性等特征,包括人口、法人、經濟信息、地理空間、城市部件、房產房屋六大基礎數據庫。其中基礎政務信息資源是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最為基礎的、多個單位在其履職過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務信息。
主題數據庫是指除基礎數據庫外,集中整理和儲存由各相關單位共同管理的,與社會經濟發展、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某一特定領域的政務信息資源的數據庫,包括電子證照、社會誠信、城市管理、人力資源等數據庫。
業務數據庫是指各單位管理的、與業務應用系統緊密結合的政務信息數據庫。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守下列四個基本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單位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職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單位(以下簡稱提供單位)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和省市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單位和共享平臺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數據資源管理和電子政務領域的組織領導和宏觀管理,組織擬訂數據資源管理和電子政務領域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研究解決跨部門、跨領域的數據管理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六條 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數據資源的統籌規劃、共建共享、安全監管、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市電子政務辦是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具體承辦單位,在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日常管理工作;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交換體系、基礎數據庫、主題數據庫,會同有關單位制定相關標準規范,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資源編目、數據采集、數據儲存、數據安全、數據交換和數據服務進行管理,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實施評估。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從法律層面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制度、規范進行審核把關。
第九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制定市政務信息資源標準規范,并為標準規范的制定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條 市審計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在國家和省、市大數據政策的貫徹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中發揮監督作用,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十一條 各單位主要領導為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要組織建立和完善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流程,集中技術力量,落實專人負責,明確目標和責任,并依據履職需要,主動提出信息資源共享需求,主動提供共享信息。
第三章 信息編目
第十二條 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建設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會同各單位界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種類、范圍和條件,明確共享信息的名稱、數據格式、提供方式、共享類別、提供部門和更新時限要求等內容。
第十三條 各單位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長沙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目規則》編制、維護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確保目錄內容的完整性、邏輯的一致性、命名的規范性。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所擁有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分類整理,確定可以無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形成可以無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對有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有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對不予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提供有關法律法規依據,經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列入不予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通過共享平臺向其他單位公布。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長沙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系統》使用要求,按照目錄編制標準,及時逐條登記、審核梳理后的政務信息資源,并負責發布本單位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及時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于每年10月對本單位的資源目錄內容進行一次全面的梳理、清查、更新、維護和整合。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全市目錄管理制度,按要求指定本單位目錄系統的目錄登記和審核人員,加強對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登記、審核、發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充分利用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加強政務信息資產管理,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協同應用。
第四章 信息采集
第十九條 各單位須按照法定職責,采集政務信息,制定本單位信息采集、發布、維護的規范和程序,確保信息真實、可靠、完整、及時。
第二十條 各單位采集信息應當遵循“一數一源”的原則。凡目錄和交換體系已確定能夠通過共享平臺獲得的信息資源不再重復采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采集信息過程中應主動通過共享平臺與其他單位的信息進行比對。其中,自然人信息應當以法定身份證號作為標識提供,法人及其他機構信息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號作為標識提供,房產房屋信息以不動產單元號作為標識提供,城市部件信息以城市部件代碼作為標識提供,以便信息共享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以數字化方式采集、記錄和存儲政務信息資源,非數字化信息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數字化改造。
第二十三條 通過共享平臺進行數據匯聚,各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政務信息資源的梳理、采集工作,負責本單位的信息系統與共享平臺的聯通,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平臺提供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從共享平臺獲取并使用共享政務信息資源。
第五章 信息更新
第二十四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單位應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對所提供的政務信息資源實行動態管理,在共享信息資源產生或者變更之后2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及時向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該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使用單位進行比對和更新,確保數據的一致性。
第二十六條 不同單位之間提供同一信息內容不一致的,由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意見,報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六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業務信息系統原則上通過市電子政務外網承載,并接入共享平臺與其他單位共享交換政務信息。
第二十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本市所有使用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跨單位并聯審批相關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無條件共享類,在相關單位之間共享。
僅可以提供給相關使用單位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使用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與協同管理相關、信息內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條件提供給相關單位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第二十九條 各種類型政務信息資源的獲取方式:
無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由各單位通過共享平臺直接獲取。
各單位對有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有使用需求的,通過共享平臺向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會同相關單位提出意見,報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審定,對可以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由提供單位將政務信息資源屬性變更為共享類信息,再由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
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提供單位應主動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第三十條 各單位列入不予共享目錄的政務信息資源,當所依據的法律或政策發生變化可以共享的,提供單位應主動將相關政務信息資源調整為共享類,并向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將相關信息從不予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中刪除。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屬于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信息,各單位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各單位所獲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單位履職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提供單位向使用單位提供共享信息時,應明確信息的共享范圍和使用用途(如作為行政依據、工作參考,用于數據校核、業務協同等),原則上通過共享平臺提供,鼓勵采用系統對接、前置機共享、聯機查詢、部門批量下載等方式。
第三十二條 建立疑義、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使用單位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提供單位予以校核。提供單位修正疑義、錯誤信息后,應將校核結果反饋該共享信息相關使用單位。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條 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市保密、公安、國家安全、網信等單位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安全工作規范,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安全管理應急處置和災難恢復機制,落實事故應急響應和支援處理措施,進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第三十四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單位應根據履職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強對共享信息使用全過程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共享平臺管理單位要加強共享平臺安全防護,建立身份認證機制、存取訪問控制機制和信息審計跟蹤機制,對數據進行授權管理,設立訪問和存取權限,防止越權存取數據,切實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時的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要加強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單位對接系統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對所提供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保密審查,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按國家相關法律及保密規定處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一律不得通過電子政務外網共享平臺進行采集、發布和共享。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納入全市績效考核范圍。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各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進行至少兩次以上的檢查,對各單位提供信息的質量、數量、更新時效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公布結果,為績效考核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 市保密部門負責協調處理有關保密事項,對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檢查情況和結果作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評估內容之一。
第四十條 各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須提交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審核,對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辦法參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單位,不予安排項目建設和運維經費。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須制定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內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關機制,并指定專人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后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臺目錄管理系統,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市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該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
(二)違反相關規定采集政務信息的;
(三)無故拒絕提供或拖延提供政務信息的;
(四)違反相關規定使用共享信息或擅自擴大使用范圍的;
(五)未按相關規定更新本單位政務信息的;
(六)未按規定履行保密職責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部門有權向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投訴;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指導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投訴進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投訴單位。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違規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共享信息的;或者造成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漏的,按照國家《保密法》和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各區縣(市)、園區共享市級政務信息資源的相關要求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各區縣(市)、園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